财库〔2025〕19号
致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批准,财政部已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从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特定措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当采购人计划购买预算金额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医疗器械(具体品目详见附件)时,若必须采购进口产品,在完成法定程序后,应排除欧盟企业(不含在华欧资企业)的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从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上述措施不适用于那些仅从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就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
二、本通知将自2025年7月6日起生效。对于在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涉及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受本通知规定的措施影响。
具体品目清单.pdf
信息来源:财政部